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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闫永欣诉被告平乡县河古庙供销社、第三人徐兰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永欣,平乡县河古庙供销社,徐兰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767号原告闫永欣,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平乡县人。被告平乡县河古庙供销社,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李景军,该社主任。第三人徐兰信,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平乡县人。委托代理人张雪印,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进朝,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永欣诉被告平乡县河古庙供销社、第三人徐兰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永欣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永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徐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