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二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长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长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二初字第00096号原告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眉县平阳街334号。法定代表人谭贺翔,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长宁,男,城关信用社主任。被告郭长福,男,生于1960年2月29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长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以被告郭长福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48元,减半收取19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