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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1313号

罗福贵与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福桂,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1313号申请人罗福桂,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维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2048号,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6436.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