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鲤民初字第5052号原告黄继胜,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林婷、蔡云娜,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张永盛,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被告陈爽治,女,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被告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林峰,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张晓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其水、吴亚兰,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胜与被告张永盛、陈爽治、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郑英好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出 征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