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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731号

张帆与王尖,李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帆,王尖,李克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张帆,男,1974年8月31日生,汉族。被告王尖,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李克梅,女,1982年7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帆与被告王尖、李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帆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帆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邱园科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谈笑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