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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一初字第205号

王留长与秦志刚、秦改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8-04-02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留长,秦志刚,秦改顺,陈素珍,濮阳市金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王留长,男,1951年6月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志刚,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被告秦改顺,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陈素珍,女,1971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侯凤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金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苏北路东段(106国道西3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刘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先海,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代表人何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现明,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现勇,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长与被告秦志刚、秦改顺、陈素珍、濮阳市金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留长以其尚未治疗终结为由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随生

审判员  马国付

审判员  刘瑞敏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卫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