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95号申请人李汶洪。被申请人赵秀文。被申请人李杨。被申请人木成,性别、。
申请人李汶洪为有利于其与被申请人赵秀文、李杨、木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解决,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秀文所有的晋A2L8**号“跃进”牌轻仓栅式货车及被申请人木成所有的晋AGH2**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担保人以其财产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赵秀文所有的晋A*****号“跃进”牌轻仓栅式货车。
二、查封被申请人木成所有的晋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燕玲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段丽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