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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保定市三丰电器有限公司与刘欣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三丰电器有限公司,刘欣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保定市三丰电器有限公司,住址保定市南市区裕华东路726号。负责人刘谦,厂长。被告刘欣和。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保定市三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欣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三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三丰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市三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谭桂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