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195号原告杜登科,男,生于1958年11月7日。被告眉县秦岭帆布厂。法定代表人李万存,该厂厂长。被告李万存,男,生于1950年9月24日。被告赵明堂,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登科与被告眉县秦岭帆布厂、李万存及赵明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登科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登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杜登科负担。
审判长 樊怀平
审判员 王贵琴
审判员 王淑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