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姜中浪与盐城市利国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姜中浪,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盐城市利国煤矿。法定代表人周方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中浪诉被告盐城市利国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中浪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