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陈永俊诉被告黄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俊,黄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陈永俊,男,汉族,其他身份情况(略)。委托代理人:高XX、沈XX,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耀文,男,汉族,其他身份情况(略)。原告陈永俊诉被告黄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俊的��托代理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耀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5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签订《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该款于2012年11月5日前归还,若被告到期不能依时还款,被告则按借款总额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分别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的一切损失和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5000元及其利息933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2年9月5日计算至同年11月5日);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2年9月6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现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2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一、《借条》原件一份,证明2012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于2012年11月5日前归还。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原件两份,证明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而支付律师费4000元。被告黄耀文没有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没有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起诉借款2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违约金按每日1%计算,并承担债权人的一切损失和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等)。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偿还。被告黄耀文向原告陈永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据,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签名确认收到原告借款25000元,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主张借款期内的利息933元[(25000元×5.6%÷360天/年×60天×4倍)从2012年9月5日起至2012年11月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约定逾期违约金按每日1%计算,现原告只主张逾期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主动调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符合当事人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但计算时间应从2012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不是从2012年9月6日起算,应予纠正。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支付,故原告主张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负担,应予支持。被告黄耀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耀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永俊借款25000元及利息933元(从2012年9月5日起至2012年11月5日)、律师费4000元,合计29933元。二、被告黄耀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永俊逾期违约金(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9元、诉讼保全费347元,合计656元,由被告黄耀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凤腾审 判 员 刘春红人民陪审员 陈志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周绮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