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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古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被告徐某某,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胡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佳、代理审判员王明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名叫徐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被告脾气暴躁,独断专行,动辄摔东西,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近年来对孩子身心也造成了伤害。原、被告已经自2005年分居至今。现在孩子就读五年制大专,已经读了二年,前三年在古冶职教中心就读每年学费2300元,后两年在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每年学费5000元。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徐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供其子生活费8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不足20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徐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坐落于古冶区北范富贵街15排4号三间平房的所有权人是我父亲徐文焕,我父亲将该房赠与我和我姐徐立娟,后该房平改,置换了坐落于唐山市古冶区唐林新苑13楼6门601号和唐山市古冶区唐林新苑13楼6门602号两套房产,且平改时给我们的拆迁安置款也都在原告手中。本案审理的主要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离婚,原、被告婚生之子徐傲随谁生活更有利;3、如离婚,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围绕上述焦点,李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照片27张,用以证明徐某某经常摔东西并且对李某某母子进行打驾。经质证,徐某某对照片没有异议,但认为摔东西事出有因,家里没人帮自己干活,只管我要钱所以才发生矛盾。经审查,徐某某对李某某提交的照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古冶区富贵街拆迁改造安置补偿协议书1份,用以证明婚后置换古冶区唐林新苑13楼6门601、602房产两套系夫妻共同财产。经质证,徐某某对该协议无异议,但认为置换前富贵街房屋所有权为我父亲个人所有,且我还有一个姐姐,上述置换房产还有我姐徐立娟一套。3.中国建设银行凭条复印件1张,用以证明徐某某手中有存款7542.06元。经质证,徐某某认为上述银行卡为购买股票所用,现股票已经赔了。经审查,李某某所提交凭条为2011年11月25日的交易凭条,现该款是否还存在,并没有举证证明,故本院对此凭条不予确认。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和法庭辩论,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1995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徐傲(1996年1月23日生)。原、被告婚后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徐某某离婚,而被告徐某某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起诉离婚应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虽有矛盾,但在今后的生活中,如能做到互谅互让,多关心对方,还是有和好希望的,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合法有效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胡一审 判 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金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