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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李爱姣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53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姣姣,女,1955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诊所经营者。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9月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胜、代理检察员资晓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徐家大湾58号无名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先后于2012年4月23日、12月7日被武汉市汉阳区卫生局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但被告人李某拒不整改。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在非法行医时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人毛某、陈某、廖某的证言,涉案照片,扣押清单、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李某非法行医的情况调查报告等书证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经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 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伊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