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石民初字第0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闫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石民初字第0267号原告闫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韦余明。被告徐某(徐修英),居民。原告闫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怡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余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长子闫徐宁,现孩子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闹,后又因被告有外遇,双方于1995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没有维持下去的可能性,孩子也同意离婚,原告曾于2012年向法院诉讼离婚,后撤诉,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闫某与被告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闫徐某。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从1995年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2年2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故撤诉。现原被告已分居多年,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共同生活的可能。本院所确认的上述案件事实有从赣榆县档案馆调取的结婚申请书、(2012)赣石民初字第0031号民事裁定书、赣榆县海头镇宅基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成立。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纠纷,夫妻间不能相互关心照顾,生活中不能互谅互让,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于1995年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2年2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虽撤诉,但撤诉后原被告感情未有好转,现双方分居已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无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对原告闫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无法查清原、被告是否存在共同债权债务及婚前、婚后财产,如有争议,双方可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闫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怡鹏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人民陪审员 姜先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忠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