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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民一初字第39号

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秋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秋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一初字第39号申请人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宇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新年,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健,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秋菊,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董中良、韩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驻仲裁字第29-1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驻仲裁字第29-18号仲裁裁决程序不当。本院已通知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对本案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撤销仲裁程序。

审判长  杨宏光

审判员  丁 辉

审判员  孙 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