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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73号

石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某,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73号原告石某某,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被告焦某某,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安章红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存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