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73号原告石某某,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被告焦某某,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安章红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存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