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旌民初字第3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3290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霍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易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