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9182号原告范明宣。被告张先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明宣与被告张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明宣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明宣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明宣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明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文浩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红梅 搜索“”
范明宣与张先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9182号原告范明宣。被告张先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明宣与被告张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明宣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明宣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明宣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明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文浩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