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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民初字第09182号

范明宣与张先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明宣,张先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9182号原告范明宣。被告张先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明宣与被告张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明宣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明宣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明宣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明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文浩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