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曹芳与刘桂荣、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芳,刘桂荣,李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曹芳。委托代理人宗立英,律师。被告刘桂荣。被告李欢。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芳与被告刘桂荣、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周代理审判员 叶军华人民陪审员 赵媛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