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闫金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金红,唐凤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闫金红,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党峪镇小党峪村。被执行人唐凤双,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住址同上,现羁押于冀东监狱。申请执行人闫金红与被执行人唐凤双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2012)唐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唐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杨 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