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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申字第184号

张兆勇与倪继业、倪修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兆勇,倪继业,倪修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申字第18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兆勇,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忠玲,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倪继业,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倪修才,男,193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晓莉,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晓奇,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兆勇因与被申请人倪继业、倪修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2)四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兆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再审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张兆勇承担。

审 判 长  单克强

审 判 员  山 桥

代理

审判员  翟连颇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