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申字第18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兆勇,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忠玲,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倪继业,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倪修才,男,193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晓莉,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晓奇,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兆勇因与被申请人倪继业、倪修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2)四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兆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再审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张兆勇承担。
审 判 长 单克强
审 判 员 山 桥
代理
审判员 翟连颇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