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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郑明杰与应游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杰,应游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郑明杰。被告:应游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杏裕。委托代理人:方晓燕。原告郑明杰诉被告应游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明杰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史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