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1171号申请人陈彩云,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张蓉晖,女性,汉族。被执行人陈伏兵,男性,汉族。被执行人罗蓉晖,女性,汉族。被执行人黄仲玉,女性,汉族。被执行人袁静,女性,汉族。被执行人马英良,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张燕,女性,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519号,于2013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蓉晖、陈伏兵、罗蓉晖、黄仲玉、袁静、马英良、张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5087.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