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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1171号

陈彩云与张蓉晖、陈伏兵、罗蓉晖、黄仲玉、袁静、马英良、张燕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彩云,张蓉晖,陈伏兵,罗蓉晖,黄仲玉,袁静,马英良,张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1171号申请人陈彩云,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张蓉晖,女性,汉族。被执行人陈伏兵,男性,汉族。被执行人罗蓉晖,女性,汉族。被执行人黄仲玉,女性,汉族。被执行人袁静,女性,汉族。被执行人马英良,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张燕,女性,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519号,于2013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蓉晖、陈伏兵、罗蓉晖、黄仲玉、袁静、马英良、张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5087.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