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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83号原告辛某,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东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之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李某未提供答辩。审理查明,原告辛某与被告李某于2007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2008年4月8日双方在东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2月4日婚生一女孩,取名李小某,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原告于2011年12月回到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本案受理后,本院经调查被告之父核实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陈述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有债务28000元。原告婚前嫁妆有现金2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2013年7月5日被告用水果刀将原告右大臂砍伤,并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法庭调解无法进行。以上事实由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开庭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卷佐证,业经当庭核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辛某与被告李某虽自愿结婚并生有子女,但二人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没有珍惜夫妻感情,并导致原告于2011年12月份与被告发生纠纷后,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向本院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2013年7月5日被告将原告砍伤,故应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求,依法应予准许。因婚生女孩李小某年幼且被告下落不明,故婚生女孩李小某应暂由原告抚养为宜。孩子抚养费及财产问题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处理。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李小某暂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长运人民陪审员  刘广泗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