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相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虎与范作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范作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诸相民初字第306号原告李虎。被告范作强。原告李虎与被告范作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李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作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虎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10000元。被告范作强未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晚,被告范作强在给案外人王晓雨打电话的过程中,因与原告李虎发生言语冲突,于当天23时左右到诸城市密州街道北三里庄村“金百合”KTV内采用拳打、脚踹、及啤酒瓶打的方式将原告李虎身上及头部打伤。诸城市公安局对被告范作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纠纷发生后,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原告于2013年6月5日诉至本院。原告因本次纠纷受伤后于当日入诸城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3月21日出院。再查明,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9446元/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诸城市中医医院住院病案一份、住院票据一份、门诊票据一份、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诸城市公安局密州路派出所处理该次纠纷案卷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原告主张的损失及本院认定。1、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原告主张其因纠纷受伤后于事故当日至2013年4月3日在诸城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出医疗费2852元,提供诸城市中医医院住院病案一份、住院票据一份、门诊票据一份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原告自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4月3日存在挂床,相应的床位费应予以扣除,故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确认为2722元(2852元-10元/天×13天)2、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888.8元,按农村居民标准44.44元/天,按住院天数计算20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本次纠纷受伤住院治疗,造成了相应的误工损失,故对原告实际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予以支持,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其实际住院时间为7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确认为311.08(44.44元/天×实际住院天数7天)。3、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由其父亲李新攻护理,按农村居民标准44.44元/天,按住院天数计算20天,主张护理费888.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因护理原告期间收入减少,但原告住院期间确需护理,故对原告实际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予以支持,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其实际住院时间为7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确认为311.08(44.44元/天×实际住院天数7天)。4、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按30元/天计算,计算20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在诸城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其伙食补助费应按30元/天及实际住院时间7天计算,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确认为210元。根据以上认定,原告李虎因本次纠纷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722元、误工费311.08元、护理费311.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共计3274.16元。本院认为,被告范作强在与原告李虎发生言语冲突后应冷静处理,不应激化矛盾,但其未控制自己的言行,采用拳打、脚踹、及啤酒瓶打的方式将原告李虎身上及头部打伤,对此纠纷,原告并无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李虎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由被告范作强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范作强赔偿原告李虎医疗费2722元、误工费311.08元、护理费311.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共计3274.1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范作强负担40元,由原告李虎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柏华代理审判员 王有森人民陪审员 王庆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