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怀鹤行初字第84号原告孙伟鸿,男,汉族,住慈利县零阳镇。被告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法定代表人黄祖源,大队长。
原告孙伟鸿不服被告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伟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伟鸿负担。
审 判 长 罗志坚
审 判 员 陈龙飞
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