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424号原告程乐海,男,汉族,1962年2月3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注册号32000000006616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法定代表人郭红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乐海诉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程乐海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乐海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
审 判 员 刘桂占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见习
书记员 尹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