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执字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右执字27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XX,卢XX,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右执字270号申请人农XX,男,19XX年X月XX日生,现住百色市右江区XX路XX号被执行人卢XX,男,19XX年X月X日生,现住广西田阳县XX镇XX村XX屯**号。被执行人潘XX,女,19XX年X月XX日生,现住广西田阳县XX镇XX村XX屯**号。农XX与卢XX、潘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的(2012)右民一初字第53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右执字第2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新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蔡启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黄平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