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刑初字第1365号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365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2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3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再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浙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湖溪镇驶往东阳江镇某村家中,途经东阳江镇下街头村地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急转弯冲撞路边���某家房屋门前台阶及房角,并造成被告人李某本人头部受伤及房屋、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被朋友送往巍山医院包扎治疗。公安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处警,并在医院传唤被告人李某时查获其涉嫌酒后驾车。东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已赔偿何某的房屋损失。经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6mg/ml,已达到0.80mg/ml的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的证言、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信息表、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金公司鉴(化)字(2013)2785号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某)、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胡伟东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 记员  蒋伟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