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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金群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群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77号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玮玮,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金群伟,男。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群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批准免交),由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建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