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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郑凤仙与郑树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凤仙,郑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538号原告郑凤仙。被告郑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凤仙与被告郑树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凤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凤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晓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书 记员  周超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