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盛之芹与张心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之芹,张心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100号原告盛之芹,居民。被告张心部,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之芹与被告张心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心部无法送达,原告盛之芹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心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之芹撤回对被告张心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盛之芹负担。审判员 孟庆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 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