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民一初字第01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卢怀祥与陈飞、汪士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怀祥,陈飞,汪士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01965号原告:卢怀祥。委托代理人:席天云。被告:陈飞。被告:汪士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负责人:谢嗣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谢晓磊,该公司员工。原告卢怀祥诉被告陈飞、汪士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怀祥的委托代理人席天云、被告平安财保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飞、汪士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怀祥诉称:2013年1月1日18时50分,被告陈飞驾驶皖M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X095线由南向北行驶到3KM+100M处时,与同向卢怀祥驾驶的雅迪牌电动助力车相刮擦,造成卢怀祥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认定:陈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怀祥无责任。事故后,原告经明光市中医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又转入南京军区机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左胫腓骨骨折伴腓神经损伤。住院总计22天,期间花去医疗费31452.79元,后续治疗费40000元。被告陈飞驾驶的皖M号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计81783.19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陈飞和汪士伦未答辩:被告平安财保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1、车主未向我公司报案,对本起交通事故真实性有异议。2、原告在明光市中医院及南京军区机关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上,均反映原告是骑车摔伤并不是交通事故致伤入院治疗。故对本起事故发生不认可,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18时50分,被告陈飞驾驶皖M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X095线由南向北行驶到3KM+100M处时,与同向卢怀祥驾驶的雅迪牌电动助力车相刮擦,造成卢怀祥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怀祥无责任。事故后,原告经明光市中医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又转入南京军区机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左胫腓骨骨折伴腓神经损伤。住院总计22天,期间花去医疗费31452.79元,出院医嘱休息90天。另查:陈飞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汪士伦,该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本起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间内。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计81783.19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身份证明、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病案材料、用药清单。医药费发票、保单两张以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本案,陈飞驾驶轿车与卢怀祥驾驶的电动助力车相刮擦,造成两车受损和卢怀祥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怀祥无责任。本院对该认定书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平安财保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虽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持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故被告陈飞所承担的责任应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来确定,即被告陈飞承担全部责任。因本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车登记车主汪士伦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平安财保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为该肇事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了便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被告平安财保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原告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对被告平安财保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提出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予认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赔偿项目标准和具体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卢怀祥的具体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医疗费清单、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的医疗费31452.7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22天20元/天);3、营养费440元(22天20元/天);4、误工费6630.40元(112天59.2元/天);5、护理费1320元(22天60元/天);6、交通费1000元。根据原告住院时间、路程,本院酌情确定为1000元。以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41283.19元。对原告提出后续治疗费400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该事实尚未发生,待实际发生时再行诉讼。对原告符合本院核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不符合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费用由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的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卢怀祥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1283.1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的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卢怀祥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1283.19元;二、驳回原告卢怀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收款人名称为明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明光支行,账号2305)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即309元,由原告卢怀祥承担150元,被告陈飞和被告汪士伦共同负担1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宋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