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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7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北京华建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劳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建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劳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156号原告北京华建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燕南鹿鸣春大酒店447室,注册号:110115005641632。法定代表人周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娟娟,女,1971年9月1日出生。被告中劳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309室,注册号:110108014073521。法定代表人周文华,总经理。原告北京华建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铭成公司)诉被告中劳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劳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罗海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建铭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娟娟与被告中劳网法定代表人周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建铭成公司诉称,2010年6月11日,我公司与伊万贝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万贝通公司)签订“世纪科贸大厦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了权利义务。2011年8月25日,我公司又与伊万贝通公司及中劳网签订“世纪科贸大厦(B座2309室)房屋租赁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协议责任和义务由原、被告共同实施,合同期限内未付房租由原告承担,三方签字并盖章。2012年7月24日,中劳网向我公司出具了“欠款证明及还款计划”,确定了欠款数额及还款期限,现还款期限已过,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中劳网仅支付了租金10000元,现在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房屋租金462500元以及按照年息10%支付拖欠的租金利息;2、判令被告按照还款计划中应当给付期限给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1%支付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中劳网辩称,对于欠款证明和还款计划协议我公司没有异议,对于欠款事实认可,但目前我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没有能力偿还。我公司认为对方只能选择按照租赁协议或者是按照还款协议提出请求,现在华建铭城公司坚持按照租赁合同起诉要求我公司支付租金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认为实际租赁期限是2011年8月25日2012年2月28日,承租了6个月时间,拖欠的租金应该只有6个月的,而且还应当扣除5万元押金。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我公司认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来计算违约金。我公司认为还款协议已经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我公司只同意按照还款协议中确定的数额偿还债务并按照年息10%承担违约责任。已经支付的1万元租金以及交纳的5万元押金应当予以扣除。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1日华建铭城公司(出租方甲方)与伊万贝通公司(承租方乙方,以下简称伊万贝通公司)签订《世纪科贸大厦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华建铭城公司提供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B座2309室以及2307室的部分共计450平方米租赁场地,租赁期限为2010年7月11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止,每月租金47250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每期租金应在规定日期前10天内交纳,乙方无论因何原因对应付的各项费用,不予交纳或者迟延交纳,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可以每天加收所欠费用1%的违约金,或按违约条款处理。约定合同履约保证金为50000元,乙方违约甲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切损失及费用,保证金于合同期满,双方结清帐款后退还乙方。合同履行后,2011年8月25日华建铭城公司、伊万贝通公司与中劳网签订《世纪科贸大厦(B座2309室)房屋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承租人由伊万贝通公司变更为中劳网,协议内容不变。2012年7月24日华建铭城公司(甲方)与中劳网(乙方)签订《欠款证明及还款计划协议》,中劳网出具欠条,载明该公司欠华建铭城公司世纪科贸大厦B座2307和2309房屋租赁费472500元。在还款计划中载明,因中劳网资金周转问题,不能如期支付房屋租赁费经甲方同意申请延期还款。1、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世纪科贸大厦房租租赁协议”,合约签约起始日为2011年6月1日,终止日为2012年2月28日;2、按照第1条约定,乙方应按照原租赁协议中房屋租金每月47250元,支付甲方共10个月房租租金,总费用为472500元;3、按照第2条乙方未支付甲方房租总费用为472500元;4、经甲乙双方约定,第3条乙方未支付甲方总费用,延期到2012年10月31日前分三次偿还完毕,具体方案为2012年8月31日前偿还72500元、2012年9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2012年10月31日前偿还200000元;5、如乙方按照第4条还款计划约定未能如期还款,乙方应支付甲方未还款金额利息,从延期之日起年息10%执行。庭审中双方认可中劳网2013年6月交纳了租金10000元。合同签订时伊万贝通公司交纳了50000元押金,随着合同主体的变更,相应变更为中劳网所交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款证明及还款计划协议、世纪科贸大厦房屋租赁协议、世纪科贸大厦(B座2309室)房屋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2012年7月24日华建铭城公司与中劳网签订《欠款证明及还款计划协议》,中劳网出具欠条并确定还款计划,应视为双方对于解除原有租赁合同的后果达成一致意见。华建铭城公司主张欠款协议仅确认所欠租金,未涵盖违约责任,但无法解释还款计划中所确定欠租金期间与变更承租人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至搬离日期不一致,也无法解释还款计划中所确定欠租金数额与该计划中所确定的租赁期限也不一致,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双方签订的《欠款证明及还款计划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中劳网仅给付了10000元租金,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属违约行为,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原有租赁合同中押金系对履行合同债务的一种保障,在中劳网所应清偿的债务中应当予以扣除。原有租赁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故对于华建铭城公司要求中劳网依据原有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劳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华建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十一万二千五百元,并按照百分之十的年息标准支付二○一二年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北京华建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九十四元,由被告中劳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海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