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恢378号申请执行人黎树芳,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申请执行人李娟娟,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申请执行人李国光,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申请执行人马中秀,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谢新闻,男,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刘建学,男,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黎树芳、李娟娟、李国光、马中秀与被执行人谢新闻、刘建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武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申请人曾于2013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共同赔付334095.20元,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新闻因犯交通肇事罪,本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9日止。被执行人谢新闻、刘建学均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本院作出的(2013)武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谢新闻、刘建学赔偿保险理赔款12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2700元,因被执行人谢新闻、刘建学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可恢复性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武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邹 军执行员 徐晓东执行员 马群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戴筱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