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022号
原告:吴正建。
委托代理人:黄晓。
被告: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家海。
委托代理人:何正桥。
被告:绍兴县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思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建诉被告浙江大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任莹独任审判。原告吴正建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吴正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建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任莹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