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冠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冠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杨某,职工。被告许某,职工。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2000年2月17日,二人生一儿子许某乙。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打骂虐待原告。2013年7月20日,被告打伤原告,原告住院5天。现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二人无个人财产纠纷,有一个院落,有一处回迁住宅楼(还没有交工128平方米)。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许某辩称:原告诉称的经介绍订婚、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原告诉称的被告打骂虐待原告及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二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二人分居才十多天。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0年2月17日,二人生一儿子许某乙。2013年7月20日,二人因琐事生气分居。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举证材料,本院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原告对其诉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事未举出证据。依照举证规则之规定,本院不予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尚可,且生有子女,被告不同意离婚,这说明二人夫妻感情还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诉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事不能被依法认定,其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恒志人民陪审员 代保英人民陪审员 罗振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运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