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同商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志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同商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斌,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宏,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83号。委托代理人尹丽娟,女,大同市城区西街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上诉人王志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志斌的委托代理人王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苗建萍审判员  刘凤山审判员  王艳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