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繁荣与邢卫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荣,邢卫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89号被告邢卫国,农民。原告孟繁荣,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邢卫国诉被告孟繁荣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卫国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卫国、被告孟繁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卫国负担。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崔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