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施宏伟与王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宏伟,王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1210号原告:施宏伟,男,汉族,1956年3月26日生,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红,女,汉族,1958年6月3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通潭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宏伟与被告王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的一半6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