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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施宏伟与王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宏伟,王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1210号原告:施宏伟,男,汉族,1956年3月26日生,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红,女,汉族,1958年6月3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通潭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宏伟与被告王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的一半6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