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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2463号

徐勤永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玉行,徐勤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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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463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沈玉行,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郯城镇。被执行人徐勤永,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2)郯执字第24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勤永之妻秦朝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的帐户。现因被执行人徐勤永履行应负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勤永之妻秦朝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林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