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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286号

卫培明与贺金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卫培明,贺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286号

原告:卫培明。

委托代理人:倪自强。

被告:贺金芳。

委托代理人:许全能。

原告卫培明诉被告贺金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黎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培明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金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卫培明要求撤回对被告贺金芳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培明撤回对被告贺金芳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原告卫培明负担。

审判员  黎静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