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17447号罪犯高蕊,女,汉族,1984年11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7)昆刑三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高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七年九月四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包建明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亚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