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刘森,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生,住荣成市。被告李英杰,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生,住荣成市三环北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68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以少一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