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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民初字第351号

刘森与李英杰、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森,李英杰,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刘森,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生,住荣成市。被告李英杰,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生,住荣成市三环北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68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以少一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