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武行审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刘斌靖。
被执行人:邹金才。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局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武卫医罚[2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局作出的武卫医罚[2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作出武卫医罚[2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已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局作出的武卫医罚[2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局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武卫医罚[2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宏
审 判 员 周旭弘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