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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行审字第211号

武义县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4-19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卫生局,邹金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武行审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刘斌靖。

被执行人:邹金才。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局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武卫医罚[2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局作出的武卫医罚[2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作出武卫医罚[2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已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局作出的武卫医罚[2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局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武卫医罚[2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宏

审 判 员 周旭弘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