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洪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尹列兰诉吴忠群、王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列兰,吴忠群,王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洪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尹列兰,女,汉族,1973年11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友辉,洪雅县洪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吴忠群,女,汉族,1972年2月8日生。被告王丽,女,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列兰与被告吴忠群、王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列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列兰承担。审判员  廖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