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旌民初字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347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7月6日,住德阳市旌阳区西街74号4幢5-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207062405。被告周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29日,住德阳市旌阳区西街74号4幢5-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01229239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永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秦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