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鄄执字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海兰申请执行孙景州、张秋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兰,孙景州,张秋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432-2号申请人吴海兰,女,住鄄城县箕山镇。被执行人孙景州,男,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秋阁,女,住鄄城县鄄城镇。本院依据山东省鄄城县公证处出具的(2013)鄄证民字第185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鄄执字第43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景州、张秋阁所有的位于鄄城镇人民路南街五组的房产一套(权证字号:鄄房权证2003字第029**号;建筑面积:125.70平方米)。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景州、张秋阁所有的位于鄄城镇人民路南街五组的房产一套(权证字号:鄄房权证2003字第029**号;建筑面积:125.70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