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洮黑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洮南市金塔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金塔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李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黑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洮南市金塔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占秋被告李国,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向阳王家村。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金塔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洮南市金塔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马骁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