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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伍某某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欧某某,伍某某,湖南省新化县丰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222号原告康某某,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欧某某,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伍某某,女,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湖南省新化县丰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欧某某、伍某某、湖南省新化县丰地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以被告伍某某已清偿债务为由,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伍某某、欧某某、湖南省新化县丰地化工有限公司之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对被告伍某某、欧某某、湖南省新化县丰地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何红志审 判 员  欧阳昭审 判 员  陈湘元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